景点管理条例有哪些
旅游景区内有潜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险地段要安置防护设施以保证游客的安全。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行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抚育管理好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 应做好区内的植树绿化、花草美化、护林防火工作。古树名木应有中英文铭牌标示。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特制定本条例。
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之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旅游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 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是什么?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旅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抚育管理好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 应做好区内的植树绿化、花草美化、护林防火工作。古树名木应有中英文铭牌标示。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林业、民政、文化、宗教、旅游、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湖光岩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旅 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经营等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未经依法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发建设许可手续。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