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概算10%的规定
法律分析:在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究报告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10]178号)》的第七条有明确的规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之差,应控制在投资估算的10%以内”。
法律分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对可能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初步比选的基础上,筛选出有比较价值的方案,进一步做同等深度的技术、建设费用、经济效益。比选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浮动幅度范围内。浮动范围:上下浮动10%。
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或者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超过投资估算中工程建设费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概可超估,预算不允许超过概算(总额与分项都不可超概)。” 如果涉及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的幅度正好等于10%。是不用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因为规定是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应说明原因和计算依据,并重新向原审批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对由于材料价格上涨造成调整概算的,原则上按施工合同执行。施工合同属固定报价的,材料上涨价10%以内的,不予调整;超过10%的,可调整10%以外的部分。对由于政策调整造成调整概算的,在审查认可后按政策予以调整。
对于因材料价格上涨而需要调整概算的情况,原则上需按照施工合同执行。若施工合同为固定报价,且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在10%以内,则不予调整;若超过10%,则可调整超出部分的费用。对于因政策调整导致的概算调整,需在审查认可后按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法律分析:对于经核准并开工建设的水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原批准设计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投资完成额超过原批准设计概算80%及以上的,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概算调整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机以上水电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