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海大道小货车限行到几点吗
深圳的货车限行规定相当严格。除了每天0时至24时全面禁止低速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农用机械车在市内行驶,对大型货车的限行时间也有所规定。具体而言,除了每天0时至24时禁止大型货车驶入部分区域和路段,还有在工作日7时至9时30分、17时至20时禁止小货车驶入的限制。
首先是全天限行,从每日零时至24时,限行区域为东起新洲路(不含),西至香梅路(不含),南起红荔路(不含),北至北环大道(不含)的范围内,以及罗湖区的沙湾路(东湖水厂至沙湾检查站)和南山区的丽水路(学苑大道至丽山路段)、一号路。其次是跨区域限行,限行时间为每天7时至20时。
在每天的零点至二十四点期间,禁止小型货车驶入以下区域与路段:东起新洲路(不含新洲路),西至香梅路(不含香梅路),南起红荔路(不含红荔路),北至北环大道(不含北环大道)。位于罗湖区的沙湾路(从东湖水厂到沙湾检查站)。南山区的丽水路(从学苑大道到丽山路段)和一号路。
在工作日的特定时段,小型货车的通行也受到限制。具体来说,7:00-9:30和17:00-20:00,小型货车不得进入的区域包括东部的沿河路(不含沿河路),西部的沙河东路(不含沙河东路)。
深圳南海大道小货车限行至晚上的20点。根据《关于继续对异地号牌载货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第一条 工作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禁止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货汽车在全市道路通行。
深圳南海大道限行货车时间
1、深圳的货车限行规定相当严格。除了每天0时至24时全面禁止低速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农用机械车在市内行驶,对大型货车的限行时间也有所规定。具体而言,除了每天0时至24时禁止大型货车驶入部分区域和路段,还有在工作日7时至9时30分、17时至20时禁止小货车驶入的限制。
2、每日早7:00至19:30。深圳南海大道要求每日允许各类货车通行的时间不能影响正常交通,因此限行时间为每日早7:00至19:30。南海大道是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的一条城市道路,北起大沥镇和桂城街道交界桂江立交,南连广东佛山市禅城区顺德区交界佛陈大桥。
3、在工作日的特定时段,小型货车的通行也受到限制。具体来说,7:00-9:30和17:00-20:00,小型货车不得进入的区域包括东部的沿河路(不含沿河路),西部的沙河东路(不含沙河东路)。
4、深圳外地货车限行时间是工作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以下是关于深圳外地货车限行规定的详细说明:限行时段:工作日的上午7时至10时,以及下午15时至20时。限行区域:全市所有道路。但划定的疏港、过境通道及高速公路不受此限行规定限制。限行车辆:异地号牌载货汽车。
5、深圳外地货车限行时间为工作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具体规定如下:全天禁行车辆:全市所有道路全天24小时禁行异地号牌轻型柴油自卸货车上路行驶。工作日限行车辆:其他异地号牌载货汽车在工作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禁止上路行驶。注意事项: 违反限行规定将面临300或1000元罚款、扣三分的处罚。
6、深圳的小型货车限行区域和时间具体如下:在每天的零点至二十四点期间,禁止小型货车驶入以下区域与路段:东起新洲路(不含新洲路),西至香梅路(不含香梅路),南起红荔路(不含红荔路),北至北环大道(不含北环大道)。位于罗湖区的沙湾路(从东湖水厂到沙湾检查站)。
海口南海大道属于限行区吗
1、海口南海大道不属于轿车等普通车辆的限行区,但属于货车限行区域。以下是具体说明:轿车或特批车无限制:对于轿车或者特批车来说,南海大道没有任何限行限制,可以正常通行。货车限行:目前南海大道被划定为货车限行区域,货车在该道路上行驶可能会受到限制。
2、目前南海大道属于货车限行区域,轿车或者特批车都没有任何限制。海口市的限行区域比较大南到椰海大道,北面到海边一直连接到南渡江以西,东边也是到南渡江,西面一直到粤海大道这里。
3、值得注意的是,椰海大道并不在限行区域内,摩托车可以在限行区域外的路段自由行驶。如果您想获取更多关于海口货车的限行要求、时间、路段以及通行码办理等信息,可以通过微信搜索关注海口本地宝公众号,在对话框中回复【货车】即可获得相关信息。
4、法律分析:华夏大道以东、双湖大道以南、豫州大道以西、南海大道以北以内区域的道路(均不含本路,区域内商登高速、S10迎宾大道不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0)在双日上路行驶。
5、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南路段5吨以下货车限行,限行时间为每天7时至20时。全区已实施高峰时段限货的路段,高峰时段全部统一调整为:7时至10时、17时至20时。已实施白天时段限货的路段,白天时段全部统一调整为:7时至20时(桂城街道除外)。
6、二)工作日7时至9时30分、17时至20时:后海大道、南海大道(北环大道至港湾大道段)、南山大道(北环大道至东滨路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