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超概算20%,必须哪个部门认定
1、项目超概后,需调整概算,必须要经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
2、法律分析:目前,法律规定将全口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纳入监管范围,今后投资项目将实现中标价就是工程造价,超概算将被问责。同时重大项目应向社会进行发布,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项目信息对社会进行公示。
3、项目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批。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项目实行包括设计在内的总承包工程建设方式的,总承包方应当协助发包方办理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事项。
4、概算通常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审批。概算是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设计图纸、概算定额、费用定额、设备和材料预算价格等资料,预先计算和确定的项目建设全部费用的经济文件。它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控制项目投资、衡量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和选择最佳设计方案的依据。
5、概算管理: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10%时,项目单位需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并可能被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超概算,需按规定程序调整投资概算。变更管理:建设项目变更地点、规模或内容较大时,需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6、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原文 第一章 总则:包括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的概述。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明确了相关服务提供者在项目安全中的角色和义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71条。
施工区与生活区要保持安全距离。但也未有安全距离的具体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