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第一项规定是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遇到交通拥堵等情况,需要排队等候通行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各行其道,按规矩排队等候或者跟随车流通行,不得借道超车,不得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其他等候的车辆中间穿插通行。
《交通法》有没有规定次干道要让主干道?
根据交通法规,次干道车辆在驶入主干道交汇点时,需注意观察主干道车辆。在不影响主干道通行的前提下,方可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遵循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法规规定,转弯车辆必须让直行车辆先行。 旧的交通法规中存在“支路让干路”的规定,但这一条款已被废除。 新修订的交通法规中提出了“让右原则”,即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情况下,进入路口前应停车观察,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交通法规中转弯车要让直行车先行。在过去实行的道路交通法规中有一个“支路让干路”的条款,意思是东西方向和南北方向的两台车都是直行在十字路口相遇,“支路的车辆要让主干路的车先行”这一条已废除。
法律分析:干道就是主道,让主道先行,路面宽的就是主道。支干道:又叫支路、街坊道路,通常是各街坊之间的联系道路,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次干道:又叫区干道,为联系主要道路之间的辅助交通路线。
交通法里并没有明确区分主干道和次干道,道路在路口上的规则是平等的,主要依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通警察的指挥。如果路口有交通信号灯,那么信号灯会安排不同的车辆或行人按照一定的顺序通过。在没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让行规则。
法律分析:支路让干路规则,于2004年取消了。现行规则是: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具体责任由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