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关于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若无法明确管辖法院或存在多个有权管辖的机构经协商仍无定论;又或是基于客观实际原因及紧急状况,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行使职权时,上级人民法院可通过指定方式裁定案件管辖权。
其次,依法几个机关都有权管辖,但经过协商仍未能确定管辖机关的案件,也适用于指定管辖。第三,因客观原因或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指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而产生争议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分析: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1、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刑事诉讼法》明确做出以下规定:第二十五条指出,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对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的审判更为适宜,亦可交由该院负责。第二十六条指出,同级别法院均有管辖权时,则由最早接受案情报告的法院负责审判。
3、对于绝大多数类型的刑事案件,其管辖权应归属该事件发生所在区域的公安机关;然而,当同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到多个地域范围内的公安机关皆拥有管辖权时,那么,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最初受理此案的公安机关将享有优先管辖权;若无法确定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则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将被赋予管辖权。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程序
1、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是对于公安机关办案管辖的规定。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明的情况,诸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交界处,而两个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的行政区划没有确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确定,这样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现象。
4、第一种方法是在案件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交给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将案件提交对应的检察机关,由其提起公诉。第二种方法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在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法院协商后,中级法院会指定该市某基层法院管辖该案件,并通知与中级法院对应的市检察院。
5、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我国刑诉法明文规定,遇到管辖问题,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来审判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来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在审限内*应当先采取协商的方式自行来解决,协商是必经程序,如果协商不成的,再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来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