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大连景区管理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景区管理,保护景区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景区经营活动,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景区,是指具有观赏、游览、休闲、娱乐、科普、教育等功能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等。
第三条 景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
(二)规划先行、科学管理;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四)依法行政、文明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景区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区管理的领导,将景区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景区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景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景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景区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景区开展科技创新,提高景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景区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景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明确景区的保护、利用、开发、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 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应当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详细规划应当由景区管理机构或者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景区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景区性质、规模和功能。
第十二条 景区建设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护景区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
第十三条 景区建设应当注重公共设施建设,提高景区服务水平和游客体验。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景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
第十六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确保景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七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安全的管理,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安全。
第十九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秩序的管理,维护景区正常秩序。
第二十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投诉。
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景区经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原则。
第二十三条 景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十四条 景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景区服务质量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景区经营者应当加强景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景区经营者应当加强景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景区整洁。
第二十七条 景区经营者应当加强景区消防、食品安全等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景区管理机构、景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审批景区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护景区资源的;
(三)未按照规定加强景区安全管理的;
(四)未按照规定加强景区设施维护和管理的;
(五)未按照规定加强景区秩序管理的;
(六)未按照规定加强景区工作人员培训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景区管理机构、景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景区性质、规模和功能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景区建设,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景区设施建设,影响景区景观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景区经营活动,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