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景区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地景区的卫生管理,保障游客的健康安全,维护景区环境卫生,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山地景区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山地景区卫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政府监管,社会参与;
(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地景区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保障卫生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山地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景区的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景区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三)对景区内的卫生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四)监督景区内餐饮、住宿、旅游服务等行业的卫生条件;
(五)处理景区内的卫生突发事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山地景区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山地景区卫生管理标准和规范;
(二)对景区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卫生设施与条件
第七条 山地景区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共卫生间;
(二)垃圾收集设施;
(三)消毒设施;
(四)饮用水设施;
(五)医疗急救设施。
第八条 山地景区内的餐饮、住宿、旅游服务等行业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确保食品、饮用水、住宿环境等卫生安全。
第九条 山地景区应当定期对卫生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 卫生宣传教育
第十条 山地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游客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 山地景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景区公告、宣传册、电子显示屏等,向游客宣传卫生知识。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山地景区应当制定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山地景区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卫生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和管理卫生设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宣传教育的;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卫生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